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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车交强险赔不赔

www.maddnj.com 2025-08-21 交通事故

    赔与不赔,争议较大,合肥交通事故专家张|伟律师觉得:保险公司应赔。

    理由如下:

    1、1、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需要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原因。无论驾驶员是不是具备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须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员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员具备无证驾驶的紧急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付受害每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2、依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剖析,保险公司难逃理赔责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与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间实质上存在一般条约与特别条约的关系。相对第21条而言,第22条是特别条约。一般条约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汽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依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约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约。现22条对四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损免责,并有垫付抢救成本之义务,但未言明对其它人损损失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约规定,承担其它人损损失理赔责任。
    3、从第22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很难全部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准时救治,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该条并非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而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可以构成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事由。

    2、依据合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备《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每人身损害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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