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章与许*阁、姚*忠、**汽车运输总公司为汽车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南民一终字第282号发布时间。
2003-09-1516:42:00上诉人高*章,男,1948年11月生,汉族,**汽车运输总公司一分公司职工,住南阳卧龙区卧龙岗乡百里奚村。
委托代理人杨-灵,南阳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许*阁,男,1945年十月15日生,汉族,南阳**旅游社干部,住南阳梅溪路市政府东院。
被上诉人姚*忠,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市大同湖农场职工,住该农场三分场三队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王*新,**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章,基本状况同上。
上诉人高*章与被上诉人许*阁、姚*忠,原审被告**汽车运输总公司为汽车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宛龙梅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灵,被上诉人许*阁、姚*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原审被告**汽车运输总企业的委托代理人高*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1年11月8日,高*章、许*阁双方经赵*玲介绍并由其在场的状况下签订汽车交易协议,该协议第一条款定,“自2001年11月8日起甲方高*章将发动机号07997车架号97A02069,车号豫R05119客车壹部以叁万柒仟伍佰元的价格供应给乙方许*阁”。
第二条款定“甲方将汽车有关证明和有关手续提供给乙方,通过机动车辆买卖市场及车管所将汽车过户到洪湖市,过户时的所有成本由乙方负担,甲方帮助办理”。
……第五条款定“自2001年11月8日下午至办完手续为止汽车需要停放在一公司停车点内,办完手续后,由乙方决定停放地方”。
该汽车系高*章个人所有,挂靠南阳**运输总公司。
2001年11月13日,经过南阳机动车辆买卖市场将汽车转到姚*忠名下,许*阁、姚*忠交纳买卖费1287元,高*章支付其中的500元,并由许*阁将车款付清。
高*章将该车行驶证等手续及拓好的发动机号码若干张交给许*阁、姚*忠。
2001年11月28日,许、姚持上述证件到湖北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管理所办理过户、转入登记手续,车牌号为鄂D-71507。